第一条宗旨
为全面贯彻落实上级工会各项方针政策,体现学院对教职员工的人文关怀,根据湖南省总工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工发【2018】20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慰问范围
在职在聘教职工且入会工会会员(以下简称工会会员)
第三条慰问方式
(一) 工会会员节日慰问
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等工会会员慰问品金额为每人每年2100元。
(二)工会会员生日慰问
工会会员生日时,给予300元的生日慰问品。
(三)工会会员结婚慰问
工会会员(含双职工会员)初次结婚时,凭结婚证给予其家庭1000元的慰问品,由分工会负责实施,凭有效票据到院工会报销。
(四)工会会员生育慰问
工会会员(女职工或男职工配偶)合法生育时,给予1000元的慰问品,由计生办具体实施,凭有效票据到学院报销。
(五)工会会员生病住院慰问
1、普通疾病住院的工会会员,由各分工会安排人员前往慰问,给予1000元/人的慰问金。
2、患大病、重病的工会会员,由院工会安排人员前往慰问,给予1000元/人的慰问金。
(六)工会会员或会员直系亲属去世慰问
1、工会会员去世时,由院工会派人上门慰问并给予2000元的慰问金。如家属意愿需举行遗体告别仪式,由院工会发布讣告,工会主要领导做生平介绍,生前所在的分工会派代表参加。
2、工会会员的直系亲属(配偶、本人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去世时,院工会采取电话慰问吊唁并给予1000元的慰问金。
(七)工会会员退休离岗慰问
根据人事部门离岗通知,由会员所在分工会组织召开座谈会予以欢送,并发放价值1000元的退休纪念品,所发放的纪念品凭有效发票到院工会保销。
(八)工会会员特殊慰问
特大重病患者花费巨大或家庭遭遇重大变故而给家庭带来重大困难的,学院工会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性给予2000元/年特殊慰问金。
第四条其他规定
(一)每个工会会员生病住院慰问限一年一次。
(二)所有工会会员住院须为二甲及二甲以上医院,由本人提供住院登记证(或住院记录)给院工会作为凭证。
(三)对家住外地路途较远而不便前往慰问的,则采取电话慰问并寄上慰问金。
第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院工会研究决定。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